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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內容與著作人

2023年4月5日by Eric

AI生成內容與著作人

All you need to paint is a few tools, a little instruction, and a vision in your mind. – Bob Ross

前文 “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從影像談起” 討論AI生成的圖像是否可以受著作權保護的問題。筆者認為,即使是使用 Midjourney、DALL·E 2 等生成式 AI 系統所完成的圖像,也不應以創作者並非人類為由,直接否定其著作權適格性(copyrightability)。

但即使認為 AI 生成的圖像也可以受著作權保護,接下來的問題是:誰是著作人?畢竟,有著作權卻沒有著作人,是難以想像的事。

AI 生成圖像的著作人,理論上有三種可能性:AI、AI 使用者、AI 擁有者。

AI

依照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在 Zarya of the Dawn決定書中所表示的見解,Midjourney 生成的圖像,是生成式 AI (generative AI) 所完成的內容,並非人類創作者(human author)的創作。既然認定是AI的創作,是否可以認為AI是著作人?

雖說 AI 字面上的意思就是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但畢竟是人工的(artificial),也就是非人類。而且,依照最早提出 AI 這個用語的 John McCarthy 教授的看法,所謂 AI 是指 “the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f making intelligent machines” (製造智慧機器的科學與工程)。依照這個定義,使用這種科學與工程所製造完成的當然就是機器(machine),就 Midjourney、DALL·E 2 等生成式 AI 系統而言,主要就是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s)。

非人類的機器可以是著作人嗎?看似假議題,但不是不可想像。法律可以創造出非人類的「法人」,當然也可以創造出非人類的「AI 人」。而且,也有人很認真地如此主張。

科學家 Stephen Thaler 發展出一套 AI 系統,他稱之為 DABUS (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cience)。Thaler 聲稱 DABUS 自主完成一幅名為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的創作: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DABUS/Stephen Thaler, 取自美國著作權局

Thaler 認為這幅作品的創作者為 DABUS,因此在申請書上註明著作人(author)為“創作機器”(Creativity Machine),數度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但都遭到拒絕

專利權

不只是著作權,Thaler 也主張 DABUS 自主完成二項發明,並以創作機器為發明人(inventor),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但同樣遭到拒絕

除了美國以外,Thaler 也在英國、澳洲、甚至台灣,以創作機器為發明人,向各國專利主管機關申請專利,但也都遭到拒絕。

美國

Thaler 的專利申請遭到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後,向美國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提起訴訟,敗訴後又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提起上訴,但依然在2022年8月遭到駁回,主要理由是美國專利法所謂的“發明人”(inventor),必須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也就是人類(human being)。目前 Thaler 已經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專利商標局曾經在2019年8月間,針對 AI 在專利領域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公開徵求公共意見(request for comments),並於2020年10月公布最終報告(Public View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根據該報告,絕大部分的回覆意見都認為現行法並不承認非人類可以是創作者、而且應繼續維持現行法:

The vast majority of commenters acknowledged that existing law does not permit a non-human to be an author……; they also responded that this should remain the law.

除了非人類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創作者的問題以外,該報告還涵蓋了其他與 AI 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值得參考。

英國

Thaler 於2018年向英國智慧財產權局(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UKIPO)提出二件專利申請,並以 DABUS 為發明人,主張該等專利完全是 AI 創作機器 DABUS 的構想(“the applicant identified no person or persons whom he believes to be an inventor as the invention was entirely and solely conceived by DABUS”),但於2019年被 UKIPO 拒絕,主要理由也是英國專利法上所謂的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Thaler 向法院提起訴訟,敗訴後提出上訴,2021年9月被英國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駁回,主要理由也是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Thaler 已經提起上訴,目前繫屬於英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澳洲

Thaler 在澳洲以 DABUS 為發明人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境遇就稍有不同。在專利申請案被澳洲專利主管機關拒絕後,Thaler 向澳洲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但竟獲得勝訴;澳洲聯邦法院認為,人工智慧也可以是專利法上的發明人。不過,這項判決在之後的上訴程序中又遭到推翻,阻斷 Thaler 以 DABUS 為發明人在澳洲的專利申請之路

台灣

Thaler 於2019年10月和11月,在台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二件專利申請案,同樣以 DABUS 為發明人,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而 Thaler 並未在專利申請案中具體載明發明人之姓名及國籍為理由,做成不受理之處分。Thaler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也是以敗訴收場。台灣的相關判決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的理由,主要是:

  1. 依專利法第5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規定,發明人可自為專利申請權人,亦得將專利申請權以法律行為讓與他人,發明人死亡時得由繼承人繼承。既然專利申請權可以由發明人轉讓他人或由繼承人繼承,表示發明人應具備權利能力。而人工智慧在目前法制上並無權利能力。
  2. 依專利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享有姓名表示權;而民法第19條有關姓名權之規定,係置於總則編第二章「人」第一節「自然人」中,可見姓名表示權之性質為人格權。故現行專利法所謂之「發明人」,除應為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亦應為法律上可享有人格權等權利之主體。
  3. 專利法上之發明人須為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自然人。人工智慧系統無為完成發明從事精神創作之自主意識或心智,不會因期望獲取專利保護而激勵其創作動機,亦無法作為權利主體將其實際創作,以專利申請權人之地位移轉他人而所謂人工智慧系統為發明人之所有權人或擁有者,亦不符合專利法第5條第2項專利申請權人之要件。

在台灣法制上,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擁有權利能力,可以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謂法人,其實就是法律所擬制的人,人工智慧若要擁有權利能力,雖不是不可想像,但必須有法律的擬制。在欠缺法律擬制的情況下,人工智慧無從取得權利能力,無法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不論人工智慧是否真有能力在毫無自然人介入的情況下,完全獨立自主地完成專利技術的構想和發明、能否被稱為發明人,既然專利申請權也是法律上的權利,除非修改法律賦予人工智慧法人格,否則在現行法制下,即使認定人工智慧為發明人,人工智慧不但無法以專利申請權人的地位提出專利申請,也無法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任何人。

因此,至少在目前的台灣法制上,即使 AI 真有能力完全獨立自主地完成專利發明,認定 AI 為發明人並無法律上之實益,而且,可能因此衍生另一種爭議:若認定 AI 為發明人,但 AI 又不具有法人格,是否將因此而衍生“沒有任何人有權就 AI 所完成的發明申請專利”的爭議?

不過,Thaler 與 DABUS 也不是完全沒有斬獲。2021年6月,南非專利主管機關對 Thaler 所申請的專利准予登記,專利登記資料上的 “INVENTOR”(發明人)欄位清楚記載為 “DAVUS, The invention was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雖然根據媒體報導,南非並無實質專利審查制度,這項專利登記只是依照形式審查程序而准予登記,但是對支援 Thaler 與 DABUS 的 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 組織來說,已經是一種肯定

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 是以英國法學教授 Ryan Abbott 為主的組織,協助 Thaler 與 DABUS 在世界各國進行法律程序。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 網站首頁表示:

The 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 includes a series of pro bono legal test cases seek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AI-generated output in the absence of a traditional human inventor or author. It is intended to promote dialogue about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impact of frontier technologies such as AI and to generate stakeholder guidance on the protectability of AI-generated output.”

為了在實務上以實際行動探究、挑戰、驗證 AI 及 AI生成內容的法律定位而耗費時間、精力與成本,不論結果如何,不得不令人印象深刻。

著作權

回到著作權。Thaler 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登記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的著作權登記時,著作人(author)欄位註明為創作機器(Creativity Machine),但美國著作權局認為,美國著作權法上所謂的著作人,必須是人類創作者(human author),只有人類的創作才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不是第一次面對科技發展。電腦科技開始發展的70年代,美國為研究電腦科技發展對著作權法制可能造成的影響,成立“受保護著作的新科技應用國家委員會”(“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 CONTU),並於1978年提出最終報告(Final Report)。也許是認為生成式AI 的出現,就像當年電腦的出現一樣,雖然對著作權法制帶來新的挑戰,但著作權的本質仍然不受影響,美國著作權局在拒絕 Thaler 著作權登記的決定書中,引用前述最終報告裡的一段話:

the eligibility of any work for protection by copyright depends not upon the device or devices used in its creation, but rather upon the presence of at least minimal human creative effort at the time the work is produced.

試譯:

任何著作,其受著作權保護的適格性,並不取決於創作時所使用的工具,而是在該著作產生時至少存在著些微的人類創作努力。”

這段引言可以有很多種解讀。

例如,如果生成式AI 也是一種創作時可以使用的工具,如果使用者為引導生成式AI 產出貼近自己期待或想像的內容所設計、輸入及修正的指示(prompt),不是完全沒有意義、不是對生成式AI 的產出完全沒有影響力,使用者在使用生成式AI 進行創作時,當然也可以認為“至少有些微的人類創作努力”。

如前文“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從影像談起”所述,筆者認為AI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應該是原創性(originality)有無的問題,而不是工具是否為機器或生成式AI 的問題。

另一方面,如果還是認定 AI生成內容的產出者是 AI,是否也應該考慮直接認定 AI 就是著作人?

是否可以認定 AI 是著作人,如同前述關於 AI 是否可以是專利發明人的說明,就法律實證的角度來看,應該沒有太大實益。以台灣法制為例,如前述,自然人以外的法人,必須有法律擬制才能在法律上擁有法人格。在欠缺法律擬制的情況下,AI 並無權利能力,無法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即使認定 AI 為創作者、為著作人,AI 也無法擁有著作權。而且,與前述專利權一樣,可能因此衍生另一種爭議:若認定 AI 為著作人,但 AI 又不具有法人格,是否沒有任何人有權就 AI 所產出的內容主張著作權?

當然,若 AI 持續發展到有必要以 AI 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程度,理論上並不是不可想像直接賦予 AI 法律上的人格,但是否有此必要,取決於 AI 後續的發展和應用,因此仍有待更多觀察。

AI 擁有者與 AI 使用者

既然 AI 無法被認定為 AI生成內容的著作人,其他可能的人選就是 AI 使用者和 AI 擁有者。

目前公開對外提供服務的 ChatGPT、DALL·E 2、Midjourney、及 Stable Diffusion 等生成式AI 系統,其服務方式都是在使用者的驅動下,依照使用者所輸入的指示(prompt)產生相應的內容。既然是在 AI 使用者的驅動之下才產生的內容,AI 使用者是否可以因此而主張是 AI生成內容的著作人(author)或創作者(creator)?或者,是否應該認為 AI系 統的擁有者才是 AI生成內容的權利人?

一般使用者所使用的創作工具,不論是畫筆,或相機、智慧型手機或個人電腦等,大部分都是使用者直接購入、由使用者自己擁有的創作工具。使用自己擁有的工具所創作的作品,當然可以主張自己是創作者,以著作人的身份擁有著作權。

但使用者並未擁有生成式AI 系統。ChatGPT、DALL·E 2 及 Midjourney 是由 OpenAIMidjourney 所開發的生成式 AI 系統,Stable Diffusion 則是由慕尼黑大學的 Computer Vision & Learning GroupStability AIRunwayLAION 等公司及機構合作開發及建置。這些生成式AI 系統是以線上服務的形式,授權使用者免費或付費使用生成式AI 系統服務。

使用者在使用 ChatGPT、DALL·E 2、Midjourney 及 Stable Diffusion 等生成式AI 系統服務時,關於其使用的條件、限制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等,原則上應適用各該生成式AI 系統服務的服務合約,也就是各該生成式AI 系統業者所擬定的線上約定條款。

由於生成式AI 系統服務是私人間的服務契約,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也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私權問題原則上適用契約自由原則。因此,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原則上應取決於合約的約定。

以台灣法制上的出資聘請他人創作(work for hire)為例,由於出資聘請他人創作,是私人間的契約關係,因此,原則上可以由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權利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專利法第3條第3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營業秘密法第4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

雖然使用者使用生成式AI 系統服務時,並非委託他人創作,而是依照服務合約取得生成式AI 的使用授權,但性質上也是私人間的契約關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除法律另有強制或禁止規定外,契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關於 AI生成內容應歸屬於 AI 使用者或 AI 擁有者的問題,原則上應取決於生成式AI 系統的服務合約。

線上約定條款

以下根據 OpenAI、Midjourney 及 Stable Diffusion 在其網站上所公佈的線上約定條款,簡述各該線上約定條款中與 AI生成內容的權益歸屬有關的約定:

OpenAI (ChatGPT & DALL·E 2)

ChatGPT 及 DALL·E 2 都是 OpenAI 所提供的服務,使用同一份線上約定條款(Terms of Use)。依照 OpenAI 線上約定條款第3條(a)項約定:

“……Subject to your compliance with these Terms, OpenAI hereby assigns to you all its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Output. This means you can use Content for any purpose, including commercial purposes such as sale or publication, if you comply with these Terms……”(斜粗體為筆者所加) 條文中所稱的 “Output”,是指生成式AI 依照使用者的輸入內容(Input)所產出的輸出內容(OpenAI線上合約第3條(a)項:“……output generated and returned by the Services based on the Input (“Output”)……”)。

根據這項約定,OpenAI 應該是認為生成式AI 的輸出內容(Output),在產出時其相關權益均屬於 OpenAI 所有,但依照該線上合約的約定,OpenAI 將該等權益轉讓(assign)予使用者。

Midjourney

Midjourney 的線上約定條款(Terms of Service)則依照使用者是否付費,擬定不同的權利歸屬約定。依照 Midjourney 線上約定條款第4條 “Your Rights” 之約定:

  1. 原則上,使用者使用 Midjourney 所產出的圖像,歸使用者所有:

Subject to the above license, You own all Assets You create with the Services, to the extent possible under current law.

條文中所稱的 “Asset”,依照 Midjourney 線上約定條款前言的記載,係指使用者使用該服務所產出的圖像及其他內容(images and other assets)、以及提示(prompt):

……images and other assets which you might generate with the Service, or prompts you might enter into the Service (the “Assets”)……

  1. 但是,在以下二種情況,使用者使用 Midjourney 所產出的圖像,並不歸使用者所有(……However, You do not own the Assets if You fall under the exceptions below……):

    (1) 若使用者是以公司員工(employee)或公司擁有者(owner)的身份使用 Midjourney,且公司年營收(gross revenue)超過100萬美元,就必須付費取得Pro會員資格(Pro membership),才能擁有使用 Midjourney 所產出的圖像:

    ……If You are an employee or owner of a company with more than $1,000,000 USD a year in gross revenue and You are using the Services on behalf of Your employer, You must purchase a “Pro” membership for every individual accessing the Services on Your behalf in order to own Assets You create……

    (2) 若使用者不是付費會員(Paid Member),使用者就無法擁有使用 Midjourney 所產出的圖像,但 Midjourney 同意依照 Creative Commons 的非商業國際授權條款4.0(Creative Commons Noncommercial 4.0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的約定,授權使用者使用該等圖像:

    ……If You are not a Paid Member, You don’t own the Assets You create. Instead, Midjourney grants You a license to the Assets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Noncommercial 4.0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the “Asset License”).……

換言之,一般免費使用者使用 Midjourney 所產出的圖像,實際上並不歸使用者擁有,免費使用者只是取得使用該等圖像的授權,至於授權內容及範圍,則依照 Creative Commons 非商業國際授權條款4.0(Creative Commons Noncommercial 4.0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的約定。

而年營收(gross revenue)超過100萬美元的公司,不但必須付費,而且必須取得 Pro會員資格(Pro membership),才能擁有公司員工或公司擁有者使用 Midjourney 所產出的圖像。

由以上約定來看,Midjourney 應該也認為生成式AI 的輸出內容(Output),在產出時其相關權益均屬於 Midjourney 所有,但依照線上約定條款所約定的條件,將該等權益轉讓或授權予使用者。

Stable Diffusion

由於 Stable Diffusion 是以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的方式提供服務,因此 Stable Diffusion 的線上服務合約是以授權條款(CreativeML Open RAIL-M)的形式擬定,相關約定內容也較為不同。(附註:RAIL是特別針對AI技術及系統服務所擬定的授權條款,主要著眼於AI系統的使用限制及規範,詳細可參閱Responsible AI Licenses對於RAIL的說明。)

Stable Diffusion 的授權條款主要著重於生成式AI 系統的授權及使用限制,對於透過 Stable Diffusion 生成式AI 系統所產出的內容及其權利歸屬,並未著墨太多。依照該授權條款第6條約定:

  1. The Output You Generate. Except as set forth herein, Licensor claims no rights in the Output You generate using the model. You are accountable for the Output you generate and its subsequent uses. No use of the output can contravene any provision as stated in the License.

從約定內容來看,Stable Diffusion 的授權條款並未就 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問題加以約定,僅說明擁有 Stable Diffusion 系統相關權利的權利人(Licensor)不對 AI生成內容(Output)主張任何權利,而且使用者必須對於產出內容及產出內容之使用自行負責。

但根據 Stable Diffusion 網站上的 FAQ

What is the copyright on images created through Stable Diffusion Online?

Images created through Stable Diffusion Online are fully open source, explicitly falling under the CC0 1.0 Universal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也就是說,就像 Stable Diffusion 一樣,使用者使用 Stable Diffusion 所產出的圖像,也維持開放原始碼的精神,並適用 CC0 1.0 Universal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的約定(中文版:“通用(CC0 1.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

而根據 Creative Commons 網站上 CC0 1.0 Universal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中文版的宣告,適用該約定的創作內容:

無著作權 以著作結合本標章之人,代表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拋棄該著作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權利,包括所有相關與鄰接的法律權利,並宣告將該著作貢獻至公眾領域。 你可以複製、修改、發布或展示此作品,亦可進行商業利用,完全不需要經過許可,請參考下面的其他資訊。” (英文版

換言之,所有透過 Stable Diffusion 產出的 AI生成內容,都必須放棄主張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包括商業使用。

著作人

從前述 OpenAI、Midjourney、及 Stable Diffusion 的線上約定條款來看,該等 AI 系統擁有者,應該都認為:使用者透過生成式AI 系統產出的 AI生成內容,包括著作權在內,其權利都歸屬於該等 AI 系統擁有者,但依照各該線上約定條款所約定的條件及限制,移轉予使用者、或授權予使用者、或開放供公眾自由使用。

但 OpenAI、Midjourney 及 Stable Diffusion 的線上約定條款,都沒有直接約定“誰是著作人”,甚至沒有直接提到著作權(copyright)。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可能是因為 AI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還有爭議;另一方面,也可能和美國著作權法側重於保護著作權的經濟利益、對著作人格權則較多限制有關。

前述 OpenAI 和 Midjourney 的線上約定條款都約定以美國加州(State of California)法律為準據法,雖然美國著作權法在1990年的修正案(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90)中加入相當於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s)的規定(美國著作權法第106(A)條),但僅限於視覺藝術著作(work of visual art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也許是因為視覺藝術創作並非生成式AI 系統所設想的應用情境,而且大部分透過生成式AI 系統所產出的圖像,也很可能不屬於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所定義的視覺藝術著作(work of visual art),所以 OpenAI 和 Midjourney 的線上約定條款並未特別就著作人及著作人格權的問題加以約定。至於 Stable Diffusion 的授權條款,可能因為使用 Creative Commons 公開授權機制的緣故,並未約定準據法,也沒有任何關於著作人及著作人格權的約定。(附註:關於 Creative Commons 之國際授權問題,可參閱 Creative Commons 的 FAQ 網頁關於國際授權的簡要說明:What are the international (“unported”)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and why does CC offer “ported” licenses?)

若以台灣著作權法來看,誰是著作人就有進一步探究的必要,因為台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未限定於特定種類的著作,而著作人的認定,又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歸屬。

但 OpenAI 及 Midjourney 線上約定條款的準據法是美國加州法律,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2項約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成生成式AI 系統服務合約上的著作人約定,應認為亦適用美國加州法律;至於 Stable Diffusion,由於並未約定準據法,關於著作人的約定,或應適用公司或機構所在地法律。由於 OpenAI、Midjourney 及 Stable Diffusion 的線上約定條款都沒有著作人的約定,未來在美國以外的國家是否會發生著作人格權的爭議?應如何適用法律?頗值觀察。

複雜(complexity)

生成式AI 不但一推出就廣受歡迎,短短幾個月就吸引上億人使用,而且發展迅速,ChatGPT 已經從剛上線時的 GPT-3 進化到 GPT-4。但就像90年代的網際網路(Internet)一樣,AI 也在政治、社會、經濟、法律等各個層面引發各式各樣的討論與爭議。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才剛開始浮上檯面,相關法律疑義仍有待釐清。正如 Stable Diffusion 在網站 FAQ 裡一則不算回答的回答:

What is the copyright for using Stable Diffusion generated images?

The area of AI-generated images and copyright is complex and will vary from jurisdiction to jurisdiction.”

但使用者、商業應用、AI 科技發展都不會因爲法律定位不明而卻步。當 AI生成內容越來越普遍、相關應用越來越深入之後,法律上的著作權概念會不會、應不應該因此而產生量或質的改變,值得觀察。

從電視到AI

非網路時代的畫家 Bob Ross,可能是最受歡迎的繪畫指導。他在電視時代對有志於繪畫者的鼓勵(“All you need to paint is a few tools, a little instruction, and a vision in your mind.”),竟也完全適用於AI時代:繪畫只需要一點工具(a few tools)、一點提示(a little instruction)、一點想像力(a vision in your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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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created with Stable Diffusion, Eric 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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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created with Stable Diffusion and edited with DALL.E 2, Eric Chung

只是,AI 時代的工具就不只是顏料與畫筆,而是大量的資料與強大的電腦運算能力。

AI 研究與開發需要大量學習資料(training data,或譯為訓練資料),但 AI 開發者是否可以為了文字及資料探勘(text and data mining,TDM)的目的,不經權利人同意,就搜集、取得、處理大量資料?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是否必須透過修法才能解決相關法律爭議?

日本、歐洲和新加坡在多年前,就已透過修法排除研究機構、甚至商業公司在 TDM 研究過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障礙。

媒體報導,國科會也計劃發展 AI。若果如此,國內目前的法律規範,是否會對 TDM 造成法律障礙?

這些問題,將再另行撰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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